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Р 施工单位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应及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监理单位负责按月向项目法人报告施工质量情况。Р 第三十四条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机构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织联合验收,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Р 挡水建筑物的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以及直接影响防洪安全的险工险段的工程验收,必须先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质量评价,质量评价合格后,Р方可组织联合验收。Р第二节分部工程验收Р 第三十五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或委托机构)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Р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 名。Р 第三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Р (一)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Р (二)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Р (三)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Р 第三十七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Р (一)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Р (二)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Р (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