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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司法解释的解读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76KB

文档介绍
押担保的银行债权是300万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50万元。最终假设房子卖了300万元,扣除20万元费用后,余款尚不足清偿银行的优先债权,申请执行人将一分钱都拿不到,这种情况就是无益拍卖。如果预测会出现这种情况,就不能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拍卖,法院应该把这种情况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看他还是否要求继续拍卖。申请执行人可能会认为最多拍得300万元,于自己无益遂不要求继续拍卖;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认为300万元只是底价,最终能卖多少钱很难说,而要求继续拍卖。如果申请执行人提出继续拍卖的要求,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前提是,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原来的保留价是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的,新的保留价也要参照评估价格,但应当大于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因为在上述案例中,保留价只有高于300万元,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才有意义。重新确定保留价后,如果流拍,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拍卖费用,因为法院已经告诉申请执行人这可能是无益拍卖,他还要继续拍卖,则他应当承当相应的风险。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别的什么问题,以后再作进一步的讨论。Р 七、财产现状调查(第十条)Р 这是司法解释为执行法院新增加的一项职责,即要求执行法院在拍卖前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为什么要作这个规定呢?因为考虑到以前出现过一些问题:房屋被拍卖完毕后,发现该房屋上还设定了抵押,或者先前已经出租给了第三人,或者房子所有权并不是被执行人的,等等。为了避免出现这些问题,司法解释要求执行法院在拍卖之前对财产的现状进行调查。这条规定确实给执行员增加了负担,但这个负担是必要的,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调查的内容应当尽可能地全面一些,比如房屋的位置、面积的大小、朝向等自然情况,以及是否出租、设定抵押、所有权是不是被执行人的等权属情况,并因当制作调查笔录,供竞买人查阅,避免拍卖后引发新的纠纷。Р 八、预交保证金(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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