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教育部官员称正当惩戒学生不属体罚 2008年10月28日01:02 新华网Р 晨报讯(记者罗德宏)即将过去的10月,对于教师职业而言夹杂着一丝悲凉,发生在山西和浙江的两起“弑师案”引发社会对于这一职业乃至教育本身的深刻反思。针对备受关注的教师受害案件,昨天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表示,ZF、社会和教育工作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教师安全。另外,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Р 据了解,10月4日,山西朔州二中一名23岁的年轻教师倒在16岁学生的刀下;10月21日,浙江丽水市缙云县盘溪中学,一名31岁的女教师去做家访时被学生掐死。Р “教师的安全和学生的安全同样重要,都是重于泰山。”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王定华表示,教师安全需要ZF、社会和教育工作者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切实保护。同时,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Р王定华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一味不负责任的表扬会让学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据介绍,教育部门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帮助教师正确区分合理的惩戒和体罚以及变相体罚。Р惩戒与体罚的区别Р惩戒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其目的是学生不愿犯错误,对错误的改正是主动的。Р体罚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以促使他避免痛苦,改掉错误。其目的是学生不敢犯错误,对错误的改正是被动的。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Р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Р教师使用惩戒权是依法行使权力的需要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