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的。1、近代宪法的观念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使人权得到保障的。人权的保障是目的限制国家权力是手段。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因此近代的宪法尽管大多数都将人权的保障条款直接写进了宪法但它体现出来的理念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这与国家在自由竞争时期的“守夜人”角色是相一致的。2、现代的宪法的人权价值已不仅在于为政府提供正当性基础已是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基础。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人权保障为全社会提供了价值基础。“构成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其不同形式体现共同体社会的价值秩序和价值决定建立以人权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因此在新历史时期人权保障对国家权力提出了新要求。1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不再是消极的而且负有积极的义务特别是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人权保障是衡量国家权力是否正当的一杆标尺。人权的保障的新需求促使了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保护性义务”在逻辑上是国家义务的一部分即基于人权的内在制约性要求国家应通过立法界定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来实践其保护性义务。2人权保障的新要求还带来了国家权力运作的新模式。在新的时期保障人权的新要求不再强调国家权力的分权、限制而是逐渐走向了协力合作。无论国家职能从近代的消极到现代的积极还是国家权力从严格的分权制衡到合作都是以人权保障为根本目的的。人权的原则构成了宪法的根本原则它支配着宪法的其它原则。“公共权力和道德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并不是权利的对立物而是权利观念逻辑的产物。权力是作为强权的对立物产生的其存在的逻辑基础是为了给权利免受强权的侵害以有效地保护”。《宪法学》形考作业4参考答案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