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自身的竞争优势特点,实现投标价格、资源要素、技术方案的合理平衡和最优组合;同时,招标人也没有自由选择中标价格和技术方案最优组合的余地,从而难以实现招标项目效益的最大优化。Р 3、其他问题Р (1)招标人不参与评标的做法值得研究。一些地方部门为了防止招标人因营私舞弊、腐败交易,而对评标委员会工作产生不公正引导和施加不正当压力,规定招标人不得参与评标。这一做法过于简单化,实际效果利弊不一,应该谨慎推行。调研中有88%的单位认为招标人的专业代表应该参与评标。按照现行规定,招标人几乎没有权利从中标候选人中直接选择决定中标人,如果又不让其参与评标,这将严重削弱招标人正确运用招标投标制度,选择合适中标人、优化实施方案、提高投资效益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并会导致招标人不尽义务,推卸责任,最终造成无人为项目招标和管理负责的后果,这显然不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退一步说,招标人在项目合同履行中仍有可能从事腐败交易,总不能简单地让其退出项目管理呀!同时,招标人代表不参与评标,既不利于评标委员会全面准确地掌握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需求特点,又等于放弃了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必要制约。所以,按照现行招标投标制度设计,让招标人的1--2个专业代表参与评标工作,利大于弊。Р (2)评标时间仓促,缺乏必要的评标准备。这一现象比较普遍。很多招标人由于内定中标人或对评标工作具有分析、对比选择招标项目满意中标人、选择可行技术方案、选择可靠中标价格和合同条件以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所以往往以项目实施时间紧迫为理由,安排评标时间十分仓促,以致评标专家常常缺乏必要的评标准备,在没有时间全面阅读和准确理解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情况下,匆忙评价投标文件,难免使评标流于形式,甚至导致评标失误、失实和失去公正。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规范保证评标的足够时间和必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