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方式规范是民主集中制题中应有之义。实践中各地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来运行,有时会因为没有法定程序,自觉不自觉、有意无意地省略环节。这样从议题确定到表决通过,不能始终如一地形成闭合的、完整的决策链。(二)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几条建议。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制度建设是根本,程序民主是核心,宣传教育是基础,监督制约是保证。为此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奠定坚实思想理论基础。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掌握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增强执行中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健全各项制度规定,增强刚性约束。建议在已有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三个条例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地方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条例〈试行〉》,对民主集中制的程序、机制、范围、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以党内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便于操作。 3.坚持程序民主,规范权力运行。一是程序。编制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法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且要有不可逆转、不易变通的刚性要求。二是内容。按照中发〔2008〕4号文件规定,把“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问题确定下来,作为必备内容。三是监督。包括常委会内部监督和全委会监督。具体讲,法定程序要有五个环节:确定议题——论证(社会公示制、听证制、专家咨询)——酝酿——讨论——表决(举手或投票)。对经常性工作或遇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可按简易程序运行:议题确定——酝酿——讨论——决定。法定程序研究的事项,如得不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同意,必须间隔一定时间后方可再启程序,两次通不过即行放弃。同时,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要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专题或在总体工作中单列,向全委会报告,以增强监督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