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性的交易特点,可以认定为大连沿海地区海参圈租赁的普遍交易习惯。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Р(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人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之内容可以认定为交易习惯的规定。上述案件中海参圈的“买断式租赁”,即租金收益向承租人完全收取完毕,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让渡给承租人的做法在大连沿海地区的海参养殖业来说是普遍、公知的做法,足以构成符合法律依据、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正是基于这种普遍的交易习惯,才会有大连沿海地区建设过程中,对最终的海域使用人进行征收补偿的认定,因此,本案中的乙不应享有案涉海参圈的补偿权。我们可以看到,生产实践所积累和沉淀下来的交易习惯是具有其存在的实际意义的,是符合地区特点及客观历史事实的延续,将“买断式租赁”认定为大连沿海地区海参圈租赁的普遍交易习惯,可以树立正确的司法导向,保护广大现在正在经营海参圈的养殖业主的权益,最终将保障大连沿海地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