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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中小学美术协会理事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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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四)协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Р第十三条理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于双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五召开,每年至少召开六次定期会议。Р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Р    (一)会长、副会长提议;Р    (二)三名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经会长同意;Р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因公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可书面授权另一名理事行使表决权。Р    第十六条理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Р    第十七条秘书处负责理事会会议的有关材料准备与会议记录工作,并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子邮件、口头、书面形式通知各位理事,并载明召集事由及会议议程。Р第十八条理事会的定期会议如有临时变动,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各位理事。Р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在报联合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五天之内以“丰中小学美协字号”文件发给各会员单位执行。特殊情况除外。Р 五、理事会下属机构设置Р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网络部、展出部、学术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监事会)、作品评审委员会、高中美术教育专业委员会、初中美术教育专业委员会、小学美术教育专业委员会、校外美术教育专业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它委员会。Р各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运作规程由理事会通过后实施。Р各委员会的委员由理事会任命。各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Р第二十一条所有理事应在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任职,任职时间满二年的,可轮换到其它专门委员会任职。具体轮换办法由理事会研究决定。Р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秘书处,其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审议通过。Р 六附则Р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Р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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