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的除外。Р (六) 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Р (七)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Р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向农民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依法向生产者追偿。Р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Р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未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追偿范围如下: Р (一) 因生产者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三包责任。Р (二) 因产品包装或者防锈处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要求造成的三包责任。Р (三) 因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致使农民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三包责任。Р 发生换货、退货后,属生产者责任的,生产者应当及时收回农民退换回来的产品,并提供换货所需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及退货所需资金。Р 因销售者存放、保管不当造成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销售者无权向生产者追偿。Р 第二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Р 第二十六条农民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农机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需要进行技术检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Р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农民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农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Р 第二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本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Р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Р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