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为社会提供预防、控制疾病的理论和实践方法,促进人群健康水平的提高。Р三、我国政府与公立医院的关系与责任分配Р我国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按隶属关系不同,从中央到地方依次划分为部属、省属、地级市属、县级市属、县属等几个层次。各级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责分别是:中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除举办并管理好部属的公立医院外,还要从卫生行业角度拟定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针对全国所有公立医院进行某些事项的监管;省级政府除举办并管理好省属公立医院外,还根据中央出台的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卫生发展规划等,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参照执行;地(市)政府除举办和管理好本级公立医院以外,市卫生局还依据省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市相关的卫生制度措施、规划方案等,对市级以下的公立医院进行监督管理和某些事项的审批;区县政府举办并管理好本级公立医院。总体看,政府在对公立医院实行监管时,卫生部门内存在多口管理的情况,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公立医院进行监管及某些项目的审批,下级政府对本地的上属公立医院进行属地化行业管理,但由于现阶段卫生领域“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尚未真正落实,导致地方政府对上级公立医院进行调控和监管还存在较大难度。Р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对公立医院实施监管时,存在多头管理现象,体现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业监管和药品监管;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院的人员编制和医保控制;组织部门负责医院领导人事任命;财政部门负责医院的经费补偿;发改委负责医院的服务价格;国资委负责国资管理;其他还有工商、环保、民政、教育、税收、审计、科技、突发事件等多个部门对公立医院均实行不同方面的管理。在这种多头管理的体制下,多个部门对公立医院的资产监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都承担着责任,但责任分工却不清晰,最终导致了政府对医院该管的管不好,不该管的管得太多,出现了缺位、越位并存的现象,也导致问责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