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Р石油类Р10Р10Р30Р硫化物Р1.0Р1.0Р1.0Р氟化物Р10Р10Р20Р第二十二条我厂锅炉废气执行GB-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时段中的旧锅炉排放标准(mg/Nm3):Р分类Р第一时段Р第二时段Р第三时段Р电除尘器Р其他除尘器Р670t/h及以上或在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内的火电厂锅炉Р670t/h以下且在县规划区以外的火电厂锅炉Р在县及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内的火电厂Р在县规划区以外地区的火电厂锅炉Р第一时段的在县及以上规划区内1997年后还有10年寿命的旧锅炉Р燃料收到基灰分%РAar≤10Р200Р800Р150Р500Р200Р500Р600Р10<Aar≤200Р300Р1200Р200Р700Р20<Aar≤25Р500Р1700Р300Р1000Р25<Aar≤30Р600Р2100Р350Р1300Р30<Aar≤35Р700Р2400Р400Р1500Р35<Aar≤40Р800Р2800Р650Р1700РAar>40Р1000Р3300Р600Р2000Р林格曼黑度Р1Р1Р1Р1Р-Р-Р-Р第二十三条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的三类标准(dB)Р类别Р昼间Р夜间РIР55Р45РIIР60Р50РIIIР65Р55РIVР70Р55Р 第五章检查考核及奖惩Р 第二十四条生技科负责组织对全厂各单位的环保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其结果上报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定期通报全厂各个单位。Р 第二十五条对于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采取措施得力,圆满完成各项分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Р第二十六条对于不能按期完成各项环保工作,或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处罚。Р 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生技科负责解释。Р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