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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济建【201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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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要求。第二十条评选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组情况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预选名单。第二十一条评选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在济宁市建设信息网公示一周后,提交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批准。第七章工程表彰第二十二条获奖工程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宁市建筑业协会、济宁市装饰协会联合发文通报表彰。荣获“运河杯”奖的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荣获“运河杯”奖的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工程的主要项目经理颁发证书。有关县(市、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运河杯”奖奖杯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纪律第二十四条申报“运河杯”奖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第二十五条工程复查人员和评选委员会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选委员会委员资格。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对已经获得“运河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宁市建筑业协会、济宁市装饰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运河杯”奖称号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办法》(济建〔2007〕136号)同时停止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交通工程“运河杯”奖评选规模2、市政、园林工程“运河杯”奖评选规模3、公共建筑工程“运河杯”奖评选规模4、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运河杯”奖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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