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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幼卫生年报软件制作妇幼卫生统计报表。一并于10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吕梁市妇幼保健院。Р 第八条市妇幼保健院要定期将本地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及分析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干预措施。Р 第九条市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级妇幼保健人员要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妇幼保健管理登记册〉(县、乡、村级),准确掌握辖区内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和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建立并完善孕产妇保健管理、儿童保健管理和死亡登记制度。Р 第十条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本》,对产妇分娩情况进行登记。《分娩登记本》要填写规范、字迹清楚、内容完整,长期保存。Р 第十一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各种《报告卡》和妇幼卫生报表的质量控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补漏调查,保证数据真实可靠。Р 第十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妇幼卫生统计数据的分析、利用和反馈。市妇幼保健院要将本地《孕产妇死亡报告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及《出生缺陷登记表》原始资料存档,长期保存。Р 第十三条法定报告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山西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Р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其中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加重或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不包括意外事件致死者。Р 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出生至未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Р 出生缺陷也称先天异常,指胚胎发育紊乱引起的形态、结构、功能、代谢、精神、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包括先天畸形、智力障碍、代谢性疾病。从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内发现的出生缺陷需要报告。Р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Р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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