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报教体局备案后,予以留级。Р (4)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Р 9、毕业、结业、肄业Р (1)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甘肃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Р (2)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甘肃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Р (3)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Р甘肃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Р (4)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办法》中第六条第1项中的第二款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在《甘肃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Р (5)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Р 10、奖励、处分Р (1)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Р (2)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Р (3)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应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和勒令退学。Р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Р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