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把一些经济不宽的优秀人才排斥在外。三是它似乎把一个非盈利性质的社会团体变成了一个按股控权的股份制企业。有经济实力的领导者可以多出一些钱,但不宜在章程中体现,可另行约定。基于此,我稿草案中只规定了较低的、平等的会费。Р4、关于具体任务问题Р南阳稿《章程》草案中与武汉稿《章程》草案中都规定了具体工作任务,具体到了“落实《武汉宣言》”、“修建中华谢氏大宗祠”、“编纂《中华谢氏通谱》”、“设立中华宝树基金会”等,这有些欠妥。其一,章程是社团的“宪法”,不宜规定得太细,有些事只宜制定一个原则。其二,章程是随这个社团的产生而产生,终止而终止的,具有长期性。而具体任务是一过性的,这个任务完成了就不存在了。比如,当建祠修谱完成时,我们不能永远说“落实《武汉宣言》吧”?如此一来,章程上的“任务”不就成了空数了?其三,因为社团尚未成立,有些名称没有坐下来研究确定(如“中华宝树基金会”、“中华宝树艺术团”等),所以也不宜先规定具体名称。因此,我稿草案中只规定了任务种类,没规定具体名称。Р5、关于领导者职责问题Р领导者的职责可在章程中规定,也可另外行文专门规定。为了避免本章程太冗长,我没有将领导者职责写入草案。如果认为一定要在章程中规定,也可以补上。Р6、关于章程中尙未规定的内容如何办的问题Р有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的东西,可以在章程中省去,依法律法规或政策办就行。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规定的,按社会通用做法办理。这一内容已写进了草案。Р三、几个要讨论的新问题Р除了上述6个问题以外,今天还有几个问题要提出来供大家讨论,以便形成章程草案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Р1、体制问题。是否实行会员制?如果不实行会员制,则全体谢氏族人是参与主体,会首由各地族人推举选出。Р2、会费问题。是否实行会费制?即交不交会费?如果交,是否在一定条件下可减免或缓交?如果交,是实行年费制还是终身会费制?即一年交一次还是终身只交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