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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奖代补、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以案定补”资料进行核查,对各司法所上报的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统计汇总,在县广播电视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Р“奖补”评审办审定确认。对公示有异议或举报的个案由县“奖补”评审办进行核查或查处。Р (三)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案定补”的奖励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7月和次年1月。“以奖代补”依据考核结果在次年发放。Р 第九条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经县“奖补”评审办审查确认,按一定比例核减奖金:Р (一)一般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已受理并调解,制作了调解案卷但协议未履行到位的案件,降低一个奖励标准发放奖金;Р (二)一般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虽调处成功但未规范制作调解案卷的案件,降低一个奖励标准发放奖金。Р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以案定补”奖励范围,对已给奖励予以追回:Р (一)已调解成功,当事人又因同一事由上访、反悔或提起诉讼的;Р (二)当事人已被法律援助机构列入援助对象的;Р (三)弄虚作假或重复报送的案件和人民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的。Р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以奖代补、以案定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拨入县司法局账户,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年内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滚动使用。对弄虚作假空报伪造矛盾纠纷调解案件骗领奖金或挪用、侵吞、私扣奖金的,视情节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十二条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行业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个案奖励标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第七条第二款标准报县“奖补”评审办或县“三调联动”专项组审定后,经费由所在单位自筹解决。Р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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