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保方可按维修时限约定进行第二次维修,第二次维修还不能解决该维修事项,则建设方有权按11.2.5条约定执行,也可要求维保方按维修时限进行第三次维修解决,同时,维保方还需支付建设方每次1000元的质量违约金。Р11.2.7维保方不服从建设方的管理,或不遵守建设方的各项规定,维保方应支付建设方50~500元的违约金。Р质保金退还Р合同保修期或上款规定的维修项目的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建设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14天内即与维保方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退还维保方未使用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Р其他Р13.1如因维保方质量原因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维保方抢修工作人员到达之前,建设方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维保方承担。Р13.2建设方及维保方在责任认定产生争议,如维保方认为是非维保方原因造成的维修时,均由维保方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证明其无过错,否则为维保方有过错,需按本条款约定履行维修责任。Р13.3维保方所留质保金不足以赔偿该因维保方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时,建设方将保留继续追赔的权利。Р13.4本条款所指建设方可理解为建设方或建设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Р13.5建设方指定进行精装分包的项目的维保事项,由精装总包单位协调和督促精装分包单位进行保修,承担精装总包管理责任,精装分包单位不按本条款约定进行保修时,建设方有权要求总包单位代为履行保修责任,并追究精装分包人保修违约责任。Р13.6本条款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Р本合同一式陆份,三方各执贰份。Р建设单位: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Р地址: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月日Р物业单位: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Р地址: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月日Р保修单位: 陕西宝天建设集团第一分公司Р地址: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