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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新思考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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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Р 而《意见》第十一条和《办法》第三十条也均明确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Р 1999年,国家建设部出台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对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出售给出了指导意见,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例如安徽省合肥市制定了《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允许部分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但有些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Р 此办法中对交易价格也作了规定,第十八条中,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计征税费,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实际成交价计征税费。Р 笔者认为划拨土地上集资房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出售条件,就应该予以支持,但在交易之前要注意甄选房源,符合出售条件的方可签订买卖合同。Р 5.结语Р 由于政府在土地、信贷、税收等许多方面都采用了补贴性的优惠措施,故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的价格远低于商品房。但现在出售的价格比照市场上的商品房价格,基于社会公益性的目的和土地取得方式的无偿性,所有人对该集资房无法享有完整全面的所有权,集资房在交易过程中除国家规定的税费外,还需出售方暂按成交价的1%向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所以,在交易过程中,除需鉴别公有住房是否具有合法交易的条件外,还要确定好税收费用的分摊。Р 参考文献: Р [1]黄松友.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Р [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Р [3]白新亚.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不存在前置许可审批[J].国土资源,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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