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Р10.1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Р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Р(1) 有营业执照;Р(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Р(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Р(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Р(5) 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Р(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Р(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Р10.2 许可程序Р10.2.1 申请和受理Р(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申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Р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Р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非企业法人的申证单位应附有负责人《营业执照》及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均应覆盖申证产品,且有法定代表人对负责人的授权文件);Р③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法人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时),所属单位(现场制梁场)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证时,须随申请书一并提交其法人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证书;Р④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局集团公司)主持并签发的产品投产鉴定证书(内含生产能力确认:工装设备计量、技术干部队伍确认;产品质量验证:1榀静载试验、3榀外形外观);(若生产工期紧迫,投产鉴定证书可于审查组进场实地核查时提供。)Р(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