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闪点的测定Р 采用GB 267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Р4.3 密度的测定Р 采用GB 4472中2.3.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测定温度为25℃。Р4.4 折光率的测定Р 采用GB 648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测定温度为25℃,25℃时二次蒸溜水的折光率为1.3325。Р4.5 挥发分的测定Р 采用GB 674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Р4.6浊度及颜色的测定Р采用GB/T314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Р检验规则Р6.1 在相同原料、相同配比和相同工艺条件下,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一釜或数釜经混合器一次混合均匀的同一型号产品为一批。Р6.2 采样单元数按GB 6678中的规定。采样单元以包装桶计,采样方法按GB 6680中的规定进行。对生产厂,允许在生产线或包装线上抽取均匀的有代表性的样品,采样量为检验用量的两倍。Р6.3 每批产品必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的所有产品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检验报告单。Р6.4 使用单位如需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验收检验应在收到产品一个月内进行。Р6.5 若某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在同批产品中以双倍采样单元数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定等级。Р6.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定质量检测部门进行仲裁。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Р7.1 标志Р包装件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净重和生产厂名等。Р7.2 包装Р本产品应包装在清洁、干燥、密封良好的塑料桶中,每一包装件应附有合格证,标明批号、生产日期及本标准编号。Р7.3 运输Р本产品在运输中应注意防雨、防潮和防晒。Р7.4 贮存Р本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Р本产品自生产日期起,贮存期为3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再检验, 如符合质量要求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