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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单位配备交通安全员的规定 (冀公交[2013]132 号)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员资格的人员按照全省统一的培训内容组织培训学习。其中,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不需再参加公安交管部门培训。Р(三)由设区市(定州、辛集市)公安交管部门安排考试,经考试合格的颁发全省统一的交通安全员证书。其中,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直接颁发全省统一的交通安全员证书。同时,建立信息管理档案,录入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库,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属地交通运输、教育和安监部门。Р(四)道路运输单位调整或变更交通安全员的,应当及时告知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新增交通安全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Р第七条对拒不配备和无合格人员担任交通安全员的道路运输单位,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教育和安监部门应作为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依照《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整改。Р第八条道路运输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交通安全员认真履职的思想教育,提高责任意识,积极创造开展安全管理的工作条件,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情况通报、管理经验交流等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交通安全员的业务工作能力。Р第九条各级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交通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定期向交通安全员通报当地交通安全形势,提出交通安全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检查督导工作。Р第十条各级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教育和安监部门每年度对各单位交通安全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对工作优秀的交通安全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有工作不负责任、整改要求不落实情况严重的交通安全员,应建议道路运输单位进行人员调整,直至取消交通安全员资格。对责任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要严格落实道路运输单位内部责任,彻查原因、坚决倒查追究责任。Р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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