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连同撤销决定书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三)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第四十四条简易程序案卷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案卷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应当一并存入案卷。第四十五条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 按照本规定文书要求或者所附文书式样填发。其他文书, 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统一文书式样填发。法律文书可以用电子文档保存。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违法行为人”,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二)“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现地。(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是指设区的市公安 9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4 年5月1 日起施行。 1999 年 12月 10 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 46 号令) ,同时废止。 2004 年4月 30 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 1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3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4 、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5 、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6 、文书印制、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