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及《京都议定书》下关于各国责任、与责任相对应的承诺和行动的Р“二分法”规则,通过自愿出资、自愿融资、自愿信息通报、参与全球盘Р点等活动逐渐对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的角色进行转换。此Р外,《协定》的意图非常明确,即在生效后逐步取代公约,担负起气候资Р金整体制度安排及向各资金机制提供指导的职能。Р4如何构建未来气候变化公约的资金机制Р4.1设立公约下气候资金集中式管理平台РGCF正式运行后,公约框架下资金机制进一步碎片化,多个渠道竞争Р发达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气候资金在不同颂域、地域间实现合理分配的Р难度加大。因此,首要任务是在公约下构建一个综合、高效、公平、集中式的管理平台,协助C0P具体履行资金机制监督、管理、协调职能。一是响应《协定》9. 1指导(见图1),统?I协调发达国家各出资渠道,改善气Р候融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二是按照《协定》9.8授权,对气候资金在各Р渠道下的分配进行统筹规划,避免各资金机制恶性竞争;三是代为行使COPР权力,对各资金机制的业务活动进行统筹设计,缩小各资金机制的工作范Р围;四是不断完善方法学,针对发达国家出资和发展屮国家资金使用开展Р必要的测量、报告和核查(MRV)工作,不断提高气候资金的透明性和使Р用效率。Р4.2构建气候资金责任分摊机制和增资机制Р目前,发达国家气候出资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出资额度未Р同白身的气候历史责任相挂钩,无法确保气候资金的充足性和可预见性。Р因此,应尽快在公约下建立发达国家的出资责任分摊机制和定期增资机Р制,基于气候历史责任、经济水平、社会发展阶段等因子构建科学、客观、Р公平的发达国家出资分摊公式。供资水平不应受国内政治格局、经济波动、Р立法程序的影响,同吋应针对发达国家不兑现或拖欠出资承诺拟备惩戒措Р施。Р4.3规划各资金机制重点业务领域Р基于各资金机制传统业务领域和比较优势,对其业务领域进行整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