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用于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目的,可以进行客观审核的要求。需要得到对环境管理体系中诸多问题更加全面指导的组织,可参阅GB/T 24004-1996 (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Р应当说明的是,本标准除了要求在方针中对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进行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外,未提出对环境表现(行为)的绝对要求,因而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具有不同环境表现(行为)的组织,可能都是遵守本标准要求的。РEMS运行模式图Р图1 本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EMS) 模式Р系统地采用和实施一系列环境管理手段,有助于得到对所有相关方的最优化结果。然而,采用本标准本身,并不能保证取得最优化环境结果。为了实现环境目标,环境管理体系应能促进组织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考虑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同时充分考虑到采用该技术的成本效益。Р本标准不拟涉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因素,因而不包含与之有关的要求,但它并不刻意限制一个组织将这方面要素纳入整个管理体系,尽管它的认证/注册过程仅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方面的内容。Р本标准与GB/T 19000系列质量体系标准遵循共同的管理体系原则,组织可选取一个与GB/T 19000系列相符的现行管理体系,作为其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但应当看到,管理体系各要素的应用会因不同目的和不同相关方而异。质量管理体系针对的是顾客需要,而环境管理体系则针对众多相关方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不断发展的需要。Р本标准中规定的管理体系要求,不必独立于现行的管理体系要素。在一些情况下,可对现行管理体系要素加以修改,使之适合本标准的要求。Р1 范围Р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要求和重大环境影响信息,制定环境方针与目标。它适用于那些可为组织所控制,以及可能希望组织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表现(行为)准则。Р Р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