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森林防火责任奖惩制度的决定(讨论稿)》修改情况向你们反馈,希望你们采纳我们的修改意见。Р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Р第三条乡(镇)政府、林业站、村委会和林权业主作为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增加责任单位:乡镇林业站)Р第四条奖惩制度Р(二)责任追究(增加责任人:林业站长)Р2、年度森林火灾发生累计5起以上(含5起),或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累计达1000亩的乡(镇、场),对乡镇主要领导给予效能告诫、分管领导、林业站长给予党政纪处分;突破省控指标的乡(镇、场),取消该乡(镇、场)年度先进单位和主要领导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并对乡镇主要领导给予党政纪处分,分管领导、林业站长给予停职处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Р3、林场等经营单位管理范围内发生森林火灾每起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Р4、行政村年度森林火灾发生1起,面积50亩以下的,给予经济处罚3000元,50-200亩的,给予经济处罚6000元,200亩-500亩的,给予经济处罚10000元,500亩以上的,给予经济处罚20000元,并对包村干部、村干部和护林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村年度森林火灾发生2起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对村书记给予免职;对挂村领导、林业站长、包村干部、村干部和护林员给予通报批评、作出书面检查、经济处罚、效能诫勉、效能告诫、党政纪处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Р5、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的个人(林权业主) 经营管理范围内发生森林火灾每起除收取扑火工资,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Р6、对行政村由当地政府负责收缴,对林权业主的经济处罚由当林业部门负责收缴,并汇入本乡镇森林防火专户。乡镇不执行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将申请县财政局直接从财政下拨给乡(镇、场)的预算中划转,汇入森林防火专户。(对林权业主的经济处罚由当地林业部门负责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