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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款管理规定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手续,由执行法官归入执行档案卷宗。Р第十五条向当事人返还案款时优先扣除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执行费、执行活动费等合理费用。Р第十六条支付申请人款项应先扣除有审计费、评估费、拍卖佣金、保管费等费用,应先行扣除。Р第十七条在支付案款时,当事人应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人组织要出具法人证明身份的证明书;需要他人代办的,需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证明)Р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Р第三章对执行案款的其他管理Р第十八条执行局内勤负责案款和流程的监督管理,对其案款的来往情况,做到及时收取、足额上缴、帐目清楚、收支平衡。Р第十九条执行案款汇入我院执行款银行专户后,财务室要及时通知执行局内勤,由执行局内勤负责协调,通过内勤与执行法官核对属实,由执行法官出具手续按照要求进行办理。Р第二十条本院财务室对汇入本院执行款银行专户的款项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对未填写《XXX法院返还报告表》,或填写不全、不清楚、涂改或收款等与付款号不符的有权拒付,并告知分管院长具体情况。Р第四章责任Р第二十一条执行法官及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和程序,凡违反此规定者将视情节和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Р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取、个人保留执行案款或挪作他用。Р第二十三条执行法官及财务人员无正当理由,自作主张故意拖延发还案件执行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大会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大过处分,直至降级、开除处分。Р第二十四条执行法官及财务人员因过失将执行案款支付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案款无法追回或债权人损失的,给予大会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Р第二十五条对于执行法官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执行案款及其孳息或者其他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至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从2015年1月6日起试行。Р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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