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施工承包商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分包商后,由施工承包商组织其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施工承包商分管领导批准,并通知施工项目部。Р(二)监理承包商审核。在施工承包商审核同意的基础上,施工项目部向该项目监理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总监复核批准。Р(三)建设单位审批。在监理项目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由施工项目部报业主项目部审核,经业主项目经理审核同意,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Р第十九条进场核查Р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施工分包商进场前,施工项目部及监理项目部必须对进场的施工分包商所持资料与投标文件、分包合同进行符合性核查,核查合格后经项目总监批准,施工分包商方可进场作业。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Р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Р员等是否与投标文件提供的照片一致;Р2、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与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书(上岗证书)是否人证相符;Р3、施工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是否与投标文件所附相应检验合格证明相符。Р第五章处罚与考核Р第二十条对资质不合格、或采用资质借用、挂靠、造假等手段取得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一经认定解除合同。Р第二十一条施工分包商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施工机械、工器具与资质审查内容及投标文件不一致,不能满足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要求的,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拒不整改及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合同执行。Р第二十二条工程现场施工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施工机械、工器具配置与资质审查内容及投标文件不一致,且未履行变更、批准手续的,作如下处罚:Р1、对施工承包商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分包合同金额的1-2%罚款;对监理单位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项目建设单位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