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的时间为准; Р第七条 、承包到期后的30天内,公司办公室根据年度车辆燃油、维修费用清单的统计数据对承包人进行考核,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的车辆维修(总费用)不到规定定额的,节余部分按50%比例奖励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的车辆维修(保养)总费用超过规定定额的,超过部分按40%比例在承包人的相关收入中扣除; Р第八条Р、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故调换车辆或者不再驾驶实行维修承包定额的车辆,公司办公室将在30天内对其进行离岗考核,若发现有未及时更换的零配件、例行保养和维修或者车辆存在重大故障隐患将予以强制维修(保养),其产生的费用计入离岗承包人的维修(保养)费用中;在此基础上,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对离岗的承包人进行费用考核,节奖超扣; Р第九条 、因承包人未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导致车辆出现重大故障而影响车辆使用的,将对承包人处以处理该故障的费用的10%的罚款,而处理该故障的费用仍计入其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中; Р第十条 、因承包人未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用超过5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系车辆原因的,将对承包人处以车辆维修费用总额20%的罚款,调离承包车辆,其原承包的维修(保养)费用节不奖,超则扣; Р Р第三章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Р Р第十一条 、 承包人有权在公司定点的车辆维修单位自主选择托修单位; Р第十二条 、 承包人有权及时查询费用发生情况; Р第十三条 Р、 承包人有权在保证维修质量和车辆驾驶安全的情况下,对小故障进行自行维修及保养,其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发票进行报销,费用计入其承包总额中; Р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就车辆车况问题及维修问题向公司办公室提出建议。Р第十五条、承包人有保证车辆车况良好的义务;承包人有自行负责车辆维修(保养)质量的义务;Р第十六条、承包人有服从公司行政部指派调度车辆使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