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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挂靠管理(总)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68 |  大小:190KB

文档介绍
投保时,应当尽量以实际车主为被保险人,这就确保了车辆产权人、使用人与侵权责任承担人、赔偿人的一致,在进行保险理赔时就避免了相应的纠纷。Р 3、履行赔偿义务,应当让第三者出具与被保险人一致的赔偿凭证。Р 多数挂靠车辆投保是以挂靠企业为被保险人的,而实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的是实际车主,一旦在赔偿凭证上显示是实际车主支付的相应款项,那么将来进行保险理赔时就会引发纠纷。故此,车主在支付相应赔偿款项时,可以以经办人的身份,要求第三者在出具的赔偿凭证上注明是挂靠企业给付的赔款款项(当然,车主也应与挂靠企业就谁是赔偿款项的真正支出者立字为据,以防产生纠纷)。Р 4、保险公司在承保挂靠车辆时,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设计特别约定。Р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就保险标的是否是挂靠车辆进行询问,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保险标的是挂靠车辆,同时提供《车辆挂靠协议》对车辆性质进行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车辆挂靠协议》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予以留存。Р 保险合同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无可更改,但保险公司可以与车主和挂靠企业在其它保险凭证(如保单)上进行特别约定,如“本合同保险标的为挂靠车辆,保险标的的实际车主(使用人)为XX ,因保险标的侵权所致赔偿责任,XX可以凭相关司法文书及赔偿凭证进行理赔,并领取保险金”。Р三挂靠车辆保险合同中几个注意的问题Р Р由于机动车辆极易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而机动车辆保险可以补偿这类损失、降低和分散行车风险,因此,挂靠单位几乎无一例外地要求挂靠者为挂靠车辆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但是,由于挂靠车辆名义上的车主是挂靠单位而实际价值则归挂靠者享有,存在着物的所有权与物的价值分离的特殊现象,这类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也就随之出现了诸多与通常的机动车辆保险所不同的特殊情况,并引出诸多新的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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