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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参与执法规范化问题研究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5 |  大小:19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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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但这仅仅包括了英国辅警中的特别警察,英国的《警察法》赋予了特别警察Р与正式警察相同的执法权力,英国还存在了另一种辅助力量——社区辅警(PoliceР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特别警察与社区警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社区警察享有Р有限的执法权,并且是有偿服务。而美国的辅警大部分是由志愿者组成的,这些志愿者Р来自各行各业,其职能是协助警察维护治安,因此关于其辅警的界定也存在泛化现象,Р有研究者把校园警察、私人侦探社也包含进辅警范围中了。就当今社会来看,社会管理Р中面临的警力不足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病,因此,辅助警力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Р择。目前,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辅警制度。这Р些国家的辅警制度无疑对我国辅警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Р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现代辅警制度,但在古代我国早已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封Р建社会辅警制度。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说“所谓公共管理,就其构成而言,是由开放的公Р共管理元素与广泛的公民参与元素整合而成。”2古代的王权社会统治者在加强社会管理Р中,依然离不开民众的参与,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Р自秦汉时期开始,就产生了古代辅警制度的雏形,主要体现在乡、里、亭等最基层Р的地方政权中:乡以下的以五家为一伍,设伍老;以两伍为一什,设什典;以若干什为Р一里,设里正,伍老、什典、里正的职责是维持治安,预防、制止并纠举犯罪。三国、Р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沿袭了汉朝基本模式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新的民间治安辅助力量Р——坞壁,这是动乱年代,流民为了生存自保,在原有的庄园或宗族、部落的基础上,Р马占伟、李合力:“国外辅警研究与我国辅警构建”,《湖北经管学院学报》,2006 年 5 月,第 3 期。Р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 37 页。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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