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问题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纠正通知书。若发现被监督者有一般违法行为,应及时发出纠正通知书,勒令其立即纠正,并书面报告纠正结果,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Р(4)建议罢免。若发现被监督者违法失职不再胜任司法职务,应建议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罢免。РР(5)建议党纪处分。若发现被监督者的行为有违党纪,应建议党纪检查部门给予党纪处分。Р(6)纪律处分。若发现被监督者有违反司法道德和纪律的行为,可直接作出纪律处分。此外,没有完善的监督程序,监督就难免越权和失职,被监督者也将无所适从。因此,应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办等各个方面,分别明确监督关系各方的职权与职责及其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程序要求,以严格规范和约束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相关活动,从而使执法监督工作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严谨有序。Р四、在党委政法委建立执法监督巡视制度的工作建议Р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司法执法活动的监督,没有严格的科学的程序进行规范,实现监督意图主要是通过组织赋予的职权进行。意图能否得到正确实现,往往取决于领导职权的大小、个人威信、执政水平的高低以及被监督者的觉悟和认识。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主要是通过执法监Р督室日常督办、协调工作来实现。目前县一级分管执法监督的副书记是正科级、执法监督科科长仅是科员,而执法监督科监督、协调的法、检、公三机关主要领导是副县级,法院、检察院二层机构负责人、审判员、检察员大部分是正科级。公安机关二层机构、甚至派出所所长也是副科级。“人微言轻”,执法监督科级别低、政治待遇低,很难开展监督、协调工作,即便开展了,也难于取得好的效果。因此,执法监督工作没有领导重视,亲自监督、协调,往往流于形式,监督不力。这是在当前的体制、当前的党的执政环境下面临的实实在在的问题。因此,作为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应该相应提高级别,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也应该相应提高政治级别。РР本文来自: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