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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验和出厂检验的产品采用的一种监督办法,抽查的内容 Р和办法,由船舶检验部门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和用户的反映来确定。  Р Р第六章 认可的保持与撤销  Р 第二十四条 “工厂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四年。在此期间,制造厂应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方面每年至少复查一次,并由本居验船师对制造厂的生产条件、制造工艺和质量保 Р证系统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原认可条件者,在“工厂认可证书”上作年度签证。证书四年到期时,制造厂应申请作证书换新的检验,此时本局办事处可根据本局的现行规范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认可的条件。 Р 第二十五条 遇有下列任一情况,本局有权要求重新进行认可检验或撤销本居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 Р 1. 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系统或产品技术标准有改变,不符合原签发“工厂认可证书”的条件时。 Р 2.产品的结构、性能或采用的原材料有变化,不符合本局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时。 Р 3.制造厂未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二年未申请船舶检验部门进行年度复查时。 Р 4.产品质量明显下降或发现有非偶然性的质量缺陷,且制造厂在短期内提不出有效的纠正方法时。 Р 第二十六条 “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作规定。但当产品的结构图纸或技术标准有改变时,或产品的结构性能陈旧不符合本局已修订的船舶规范和船舶技术发展的需要时,本居有权撤销本局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  Р Р第七章附则  Р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也适用于下列船用产品: Р 1.为修、造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而进口的国外生产的船用产品。 Р 2.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出口船用产品。 Р 第二十八条在中国境内建造并采用外国船级社规范的出口船舶所用的船用产品,还应按照本局与该船社签订的使用协议的规定办理。 Р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一九八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Р注: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颁发,解释权归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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