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第十六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必须维护公司合法利益。第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与审批程序相同。合同经过签证或公证者,须到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经公证处重新公证。第十八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九条变更、解除合同前仍应严格履行原合同。第二十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受损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第五章纠纷处理第二十一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与对方发生纠纷,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妥善处理。第二十二条合同纠纷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多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集团公司确定一个单位牵头负责处理。第二十三条合同处理应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争议。第六章合同文本管理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之后,原件、附件及相关资料由签约单位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如工作需要,其它部门可以持有复印件。行政部门负责已公文管理程序上已处理完毕合同的整理和归卷工作。第七章责任承担第二十五条未按合同管理办法所定标准程序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签约人承担。第二十六条因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导致所签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按合同金额的10—50%赔偿公司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和500—5000元/次的罚款;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予以除名。第二十七条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者,按合同金额的20—100%赔偿公司损失,并以开除论处。除赔偿损失外,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和1000—8000元的罚款。附件:《合同会签单》湖南芙蓉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会签单合同名称(全称)合同编号经办部门经办人报送时间法律部门意见(行政部、法律顾问)年月日财务部/审计部意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