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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行为规范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4.娱乐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1)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3)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4)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5)赌博; (6)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7)其他违法犯罪行为。5.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在软硬件措施、经营活动、从业人员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1)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2)未按照本规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3)未按照本规范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4)歌舞娱乐场所未按照本规范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5)未按照本规范配备保安人员的。6.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或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的,由公安部门和文化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7.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规范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8.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文化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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