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7.3.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刊登、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填报《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广告备案表》(附件15),报行政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注明职业培训职业(工种)名称、层次、课程设置、教学时数、理论教学与实操训练时间分配、上课地点、收费标准、食宿收费及投诉电话等;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如有修改,应重新报行政机关备案。Р 7.3.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批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和招生广告的承诺,保证开出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完成规定的学时(附件16)。Р 7.3.6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将学籍管理规定和教学管理规定报行政机关备案,已备案的规定如有修改,应重新报行政机关备案。Р 7.3.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如有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备案。Р 7.3.8 教学过程中不允许将同一职业(工种)不同层次或不同教学进度的学员混为一个班上课;实操训练时应保证每个学员有一个工位。Р 7.3.9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教学研究和教学督导制度。Р 7.3.10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收费备案表》悬挂在报名场所的明显地方;应将经行政机关许可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张贴在教学场地明显地方。Р 7.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Р 7.4.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Р 7.4.2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Р 7.4.3 出资人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扣除办学成本后形成的年度净收益,预留发展基金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费用后的办学结余中,提取不大于50%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