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的办法,为了规范零售药店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零售药店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盛市价格主部门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Р 二、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要有领导分管价格工作,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建立药品进销价格台帐,记录价格变动情况。Р 三、零售药品销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按照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使用和填写药品专用销售标价签,并如实开具药品销售发票。Р 四、零售药店在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内,销售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时,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得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要按照本行业的平均成本制定合理的价格,禁止暴利、低价倾销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Р 零售药店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以降价促销为名,低于成本价格低价倾销,不得有虚假降价、谎称降价、虚拟原价、模糊标价、虚假优惠等价格欺诈行为。Р 五、凡进入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需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价格公示材料。Р 六、为及时跟踪、了解药品市场的价格变动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将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零售药店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点监测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如实上报药品的经营成本、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及价格变动情况资料。Р 七、对社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除按有关法规处罚外,同时建议社保部门取消其社保定点资格。Р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