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为六类:Р(一)销售收入:(无论未完工收入还是完工收入,均认定为销售收入)Р1、未完工销售收入。Р2、完工销售收入结转为完工销售收入Р3、完工销售收入。Р(二)视同销售收入Р(三)租金及预租收入Р(四)其他收入(例如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Р本节共有6条,界定了6个重要问题:分别界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视同销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以及未完工收入结转为完工收入的计算、预租收入。Р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Р 收入范围的界定同旧31号文件的规定无任何变化。Р收入为现金、现金等价物的,为销售收入。Р收入为“其他经济利益”为视同销售收入。Р两者的收入确认时间不同。Р其实,很多时候企业对于代收费用是纳入价内,还是作为代收款项处理,并不能自由选择,取决于公用事业单位开具发票的方式,更取决于当地政府关于代收费用的规定。例如:江苏省政府规定实行“一费制”,将代收的费用全部纳入房价内,此时企业就无法选择作为代收款项。Р(1)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将代收款项纳入价内,还是不纳入价内其实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影响的是所得税款的利息。但是将代收费用纳入收入会增加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弊端是,可能今年收到了代收款项计税,明年才能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在税前扣除,有时间差。Р(2)营业税。除了维修基金(国税发[2004]69号文件)、代收的契税、印花税以外,其余的代收费用一律缴纳营业税。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三个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不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