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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期末考试《证据学》案例分析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132KB

文档介绍
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证。Р问:(1)指出本案证据分别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根据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对被告人能否定罪?Р参考答案: (1) 甲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乙妻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丙姐的陈述是证人证言;赃物是物证;失主陈述为被害人陈述直接证据有:甲的陈述、乙妻的证言、丙姐的证言间接证据有:失主的陈述、赃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A椐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B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C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D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能够定罪通过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能符合刑事证明标准。因为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是简接证据,而见解是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不过物证肯定是间接证据。勘验笔录学界有不同观点,因为是对物证\现场等的保留,通常认为属于实物证据。РLР刘某,某市市北区无业人员.2001年3月至2002年8月间,刘某冒充是外国某知名公司驻中国代表名义,同某市几家知名企业签订了7份购销合同,骗取人民币8000多万元,后案发.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收集到了一些以单位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但这些证明材料只有受害单位的盖章,而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这些材料能否作为证人证言具有证据效力出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具有证明效力;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单位没有感知能力,所以其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具备证人证言的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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