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号“”商标转让的居间合同Р委托人: Р居间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Р Р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委托人授权居间人独家代理第号“”商标转让事务,居间人负责联系该商标的买家(即受让人),委托人根据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完成商标转让。Р 第二条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 15%(即千元整)。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 3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Р 第三条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Р 第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Р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Р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Р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Р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Р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Р第五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Р委托人在合同期限内自行或委托他人办理第号“”商标出售及相关转让事务的视为违约,应向居间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违约金。Р委托人在居间人促成商标转让事务后,拒不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除应支付相应费用外,每逾期一日向居间人支付100元的违约金。Р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复印件有效。Р委托人: 居间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Р 代理有限公司Р代表人: 代表人:Р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