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按照监理程序跟班到位监理,出现下列工程质量问题:Р6.2.2.2.1、未按照职责,进行原材料等材料的入场检验,造成未经检验或导致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项目中使用;Р6.2.2.2.2、未按照监理工作程序进行H、S点的跟踪旁站监理,使得施工单位擅自进行下道施工或出现质量问题;Р6.2.2.2.3、未严格履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造成工程质量降低或造成相关工程报废重做;Р6.2.2.2.4、未严格履行验收制度,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合格工程签认;Р6.2.2.2.5、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行工程量计量签证并支付工程款;Р6.2.2.2.6、未切实履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实施和贯彻职能,造成工程投产后出现无法补救的质量隐患;Р6.2.2.2.7、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隐患或重大质量缺陷,未及时以书面指令进行制止并通报有关单位,造成事态扩大或出现质量事故;Р6.2.2.2.8、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施工,但是对施工单位姑息迁就,造成工程质量显著下降或造成工程损失;Р6.2.2.2.9、对于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能按照标准、规范规定严格审查,出现方案批漏,造成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Р6.2.2.2.10、在有必要进行实地检查时不进行实地检查,造成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无法切实执行并造成一定质量或安全责任;Р6.2.2.2.11、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但是未能摆脱监理责任造成监理公司声誉和经济损失;Р6.2.2.2.12、出现危及安全的重大质量隐患,但未能下达暂停施工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Р6.2.2.2.13、不熟悉规程、规范和设计图纸,造成工程无法按照标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Р6.2.2.2.14、未按工程设计变更程序的规定,擅自或越权签署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Р6.2.2.3、监理公司管理制度考核范围内,出现的其他当事人责任事件,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