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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理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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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Р2Р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行为Р建设工程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存在现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附表“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中“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规定的情形,监理单位未发现相应问题的,按照施工单位所记的分值的80%给予监理单位记分;监理单位已发现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而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又未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单位所记分值的50%给予监理单位记分;监理单位已发现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而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单位所记分值的30%给予监理单位记分。建设工程存在附表规定的结构安全或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对相应问题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施工单位仍然拒绝整改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如有向项目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监理单位可不予记分。Р注1:本条中规定的“长期”是指以下情形之一:Р(1)经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Р(2)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次的;Р(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Р注2:本条中“主管部门要求”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对施工项目开展的专项或阶段性巡查工作; “可追溯Р记录”是指:①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在对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每次检查均应能提供相应书面或图片记录,证明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确实有对项目工地检查过。②每次检查所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事后应当能够从相关资料或图片中得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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