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Р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对违法违规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举报或者投诉,未及时查处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其他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各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监管不力的视情节对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制度Р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是指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和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执行条例、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Р二、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含个人,下同)出示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安全监察员证或质监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的事项和内容,并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Р三、安全监察人员每次检查,应当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安全监察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Р四、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Р被检查单位拒绝在安全监察指令书上签字的,安全监察员可以将情况记录在案,邀请证人签字,或者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予以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