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必须进行配合比试验,确保按配合比生产的产品能满足《预拌砂浆》(GB/T25181)等现行预拌砂浆标准中规定的质量要求。Р第二十一条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与行业的有关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并根据砂浆的用途、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Р第二十二条应建立砂浆配合比汇总表。Р砂浆配合比汇总表是指确定某一等级的砂浆产品配方时试验室的各种试验数据的汇总表。可包括各原材料的名称、来源、品种等级、批号、用量以及使用该配合比所生产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Р第二十三条生产实际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汇总表范围,当生产配合比汇总表中未曾出现的产品时,必须经过试验确定配合比,并将其纳入配合比汇总表。Р第二十四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Р(一)合同有要求;Р(二)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Р(三)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产品质量出现异常;Р(四)该配合比产品生产间断半年以上。Р第二十五条选定的生产配合比,应编号管理,定期考核执行效果。同一编号的配合比,对比厂内取样和施工现场(或其他场所)取样砂浆的各项性能指标,定期(每季或每月)进行统计分析,控制砂浆质量。统计分析的资料必须送资料室列册存档。Р第二十六条试验室主任审查配合比执行效果和考核统计分析资料,并根据情况确定停止使用不合格和质量不稳定的配合比,以确保砂浆各项指标合格。Р第二十七条生产使用的配合比必须经试验室主任签字确认。Р第六章生产过程质量管理Р第二十八条试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质量控制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试验室负责监督、检查上述方案的实施。Р第二十九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过程控制应采用电脑程序控制,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秤,并定期对计量秤进行校准。Р第三十条烘砂过程的质量控制,烘干后砂的含水率应小于0.5%,干砂的含水率测定每班不应少于1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