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Р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Р(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Р(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Р(三)允许辐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Р2、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Р(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Р(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Р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辐射工作人员证》中。Р3、辐射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Р(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Р(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辐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辐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Р(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辐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Р4、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人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