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科室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Р(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Р(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Р(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Р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Р(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Р(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Р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Р(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Р(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Р(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Р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Р Р一、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有关规定。Р二、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坚持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和上岗后的定期健康检查,发现有不适应症者,不准参加放射工作或调离放射工作岗位。Р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项目与方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费用,由医院支付。Р四、一旦发生放射事故,放射事故受害者的健康检查及远期医学观察随访工作,由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机构进行,医院予以积极协助。Р五、放射工作人员应享有国家规定的有关保健、休假等待遇。调离放射工作时,应做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做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