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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次及以上,其中至少承担一次国家级有影响的公开课(包括展示课、观摩课、优质课和讲座)。积极主持或参加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开发建设。获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有效)。Р3.在提高青年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方面成绩显著,送教下乡或支教作用突出,在本市有一定影响。Р4.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获得特级教师或省级及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授予的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Р(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Р1.作为第一作者,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Р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 本人承担字数为6万字以上;或主编、参编国家统编教材,本人承担字数为2万字以上;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参编省级地方教材,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开出版,在全省范围内使用,本人承担字数为3万字以上。Р3.有2项教科研成果获得市(地)级一等奖,或有1项获得省级一等奖。Р第四章附则Р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Р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Р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Р第十八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Р第十九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Р 第二十条凡提交的项目、实验等成果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基础教育机构审批、备案。Р第二十一条教师进修学校、青少年宫等单位教师的资格证书和学历要求,参照高中教师标准掌握。Р第二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人员,必须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Р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参照本《标准》执行。Р第二十四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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