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学生资助金不得发放,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所属系负责。Р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资助计划或兑现资助款Р1、已确定学生自动退学或已经行文取消学籍的;Р2、已转学的;Р3、因当兵入伍或休学保留学籍的。Р第十三条 资助余款。因学生流失等原因未发放的资助款,经核实无误后及时转入学院学生资助专账,其余款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处理。Р第十四条 资助监督Р1、各系部建立班级学生资助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和学生代表组成,加强对资助全过程的监督。Р2、学院资助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资助工作举报管理,建立校园网资助举报信箱,保证举报信息畅通,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对举报信息要如实登记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和处理。Р第十五条 资助工作宣传。充分利用学院宣传阵地,加强资助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每周四的主题班会时间对受资助学生进行感恩教育、诚信教育,充分发挥国家资助的激励导向作用。Р第十六条 资助资料。在中职资助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资助材料,必须按学年分班级分类建档,应建档材料如下:Р1、学生个人申请国家助学金或减免学费的书面申请;Р2、学生本人填写的《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Р3、受助学生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Р4、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Р5、学生报到名册、电子注册名册、资助资格认定名册、学生异动名册、学生国家资助发放名册、免交学费学生名册。Р6、取消学生学籍的文件、成立有关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文件。Р7、有关研究资助工作的会议记录。Р8、各种资助计划报表、审批表、汇总表Р9、各种资助政策文件。Р10、资助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Р11、资助宣传资料等。Р第十七条 资助工作年终考核。中职资助工作从2010年起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资助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把关不严、出现多报,少报、错报或漏报等情况的,相关系(部)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不予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