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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浅析建筑业营改增所遇问题及对策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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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人工成本约占3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按此比例计算,改革前,年应交营业税360万元(12000×3%),改革后,在考虑没有新增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情况下,能够抵扣施工项目现场进项税额654万元{(5500+1000)÷(1+11%)×11%}(按现行规定人工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加上企业机构所在地还可以取得的能够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估计能够取得的增值税税票总价500多万元),年应交增值税1320万元(12000×11%),应征收增值税616万元(1320-654-50),比交营业税时略高,但如果企业当年新购置用于施工设备总价1000万元,相应增加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99万元{1000÷(1+11%)×11%},增值税可相应少交99万元。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新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减低企业的税负。最后,由于我国建筑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往往占成本总额较大比重,如在本例中,成本总额的35%为人工成本,具体来看,这其中不仅包括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费,还包含至少20%的劳务分包成本,由于我国对劳务公司是否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没有定论,这部分对建筑企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影响虽不确定,但无疑是一重要影响因素。对建筑企业收入和毛利确认的影响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收入和毛利确认的影响由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累计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在当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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