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Р(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Р(五)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Р(六)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Р第十三条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Р第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Р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置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Р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中选拔预备役军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Р(一)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条件推荐;Р(二)选拔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由有关预备役部队或者现役部队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共同审核确认人选,选拔服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Р(三)承训单位组织培训;Р(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Р(五)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Р第三章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第十五条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Р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Р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