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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车辆配载后,结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不得低于运费实际收入的70%。Р 第三十一条货运服务业户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缴纳运输管理费。Р 第三十二条货运服务业户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转包经营、强行代办业务、转让运输单证。Р 第七章罚则Р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运管机关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Р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无证经营的,责令其停业关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二至三倍罚款;Р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的,责令其停业整顿,补办手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一至二倍罚款;Р (三)在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本办法Р 第三、四、五、六章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并处200~5000元罚款;(四)违反道路运输的其它有关规定,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交通部23号令)的规定处罚。Р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罚款不得以货物抵押。被责令停业的业户所受理的货物,必须归还货主,尚未运输的应退付全部运费。无法交付的货物由作出处罚的运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Р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Р 第三十六条各运管机关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的货运服务业户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审验。年审合格者,在《许可证》上加盖合格章;年审不合格者,令其停业整顿;复审不合格者,取消经营资格,缴销《许可证》,停止营业。Р 第八章附则Р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Р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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